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
年6月25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及《证券日报》发布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现发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债1-5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
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即该日下午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
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cgf.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
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五,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
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五、计票
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决议生效条件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请见届
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郝建伟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王晓萍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 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九、重要提示
表决票。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进行咨询。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一、《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说明》
三、《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中债1-5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
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清算程序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
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终止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目前本基金资产净值持续较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
如下:
一、方案要点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1)通过《关于终止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
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投、转
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
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河中
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
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公证机构、部分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
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
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
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
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准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
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银河中债 1-5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三: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表决票应于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9日17:00止的期间通过专人送
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
途通话费)咨询。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
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代
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附件四: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
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的基金账号。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
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以通讯方式参加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
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为有效。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
示行使表决权。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基金账号。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