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规定媒
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
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 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单位印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自行出具了有效表决意见的,则以
有效的直接表决为准,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见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
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
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意见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
则视为无效授权。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五、计票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
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
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九、重要提示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
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附件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
的议案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鑫元全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本基金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在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相应更新。
本次修改基金终止条款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鑫元全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终止条款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修改终止条款的具体时间,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进行修改或必要补充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
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成立于2018年10月25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终止条款有关
事项的议案,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相应更新。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
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由原表述: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本
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本
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中其他部分涉及上述相关条款的内容,将一并修改。具体修
改内容可见《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式实施。
《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 拟修订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条款
基金合同》条款
第 五 部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 原《 鑫 元全 利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分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的存续
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 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或 者终 止基
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 人大会。
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 十 八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部分 基 …… 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金 的 信
息披露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
继续存续的,存续期内连续
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
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第 十 九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部分 基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 合 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 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变更、 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 ……
终 止 与 应当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产 的 清 4、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况。
算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
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 二 十 …… ……
四 部 分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合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同 内 容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摘要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
由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
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附件三: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并打
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2024年X月X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
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鑫元全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为有效。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