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开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聚丰两年定开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22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聚丰两年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06023
下属基金简称 宝盈聚丰两年定开债券A 下属基金代码 006023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09-27 暂未上市
市日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2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的
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的对应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
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
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开始担任本基金
程逸飞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7-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邓栋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1-12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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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
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
相关业务。(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
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
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
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
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
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了解详
细情况。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投资目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或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
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
主要投资策略 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
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
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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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1.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 认购费 1,000,000≤M M≥5,000,000 10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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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申购费(前收费) 1,000,000≤M M≥5,000,000 1000元/笔 -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N 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赎回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N≥7日 0.10%
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注:对于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赎回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为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1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13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
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20%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本基金发生风险时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包括债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杠杆风险、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
期投资策略的影响、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暂停运作
的风险、交易收益损失风险、资产减值带来净值下跌的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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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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